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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汽车工程学会专用车分会工作条例

工作细则
(一九九九年九月第六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汽车工程学会专用车分会(以下简称分会)是由中国汽车工程学会领导下的学术性群众团体,实行会员制,权力机构是委员会。
    第二条 分会的宗旨是:动员和组织专用汽车科学技术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积极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坚持民主办会的原则,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为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为科技工作服务,为加速实现我国社会注意现代化建设作出贡献。
    第三条 分会的主要任务是围绕专用汽车行业开展如下工作:
    一、制定本年度学术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接受有关方面委托的咨询、评审和组织攻关工作。
    三、组织、评审和推荐本专业学术论文,参加全国性学术年会和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协助向学会办的刊物推荐文稿。
    四、举办各种培训班和新技术推广活动。
    五、发现、推荐优秀科技人才。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 凡承认学会章程、符合会员条件并愿积极参加和支持分会活动者,均可参加入会。
    第五条 分会会员为团体会员。会员条件:
从事专用汽车科研、教育、生产经营的企事业单位、专用汽车上装零部件企业、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及有关学术性团体。
    第六条 入会手续由单位填写团体会员申请表,经分会审查批准后发给团体会员证。
    第七条 会员权利和义务权利:1.选派代表参加分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2.优惠或免费获得分会出版的刊物和有关资料;
    3.要求分会协助组织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攻关;
    4、对分会工作有批评和建议权。
    义务:1.遵守分会章程;
    2.执行分会决议,积极支持分会活动,完成分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3.按期交纳会费。
    第八条 退会 会员有申请退会的自由。
    第九条 除名 会员如有损害会员声誉,违反分会宗旨,经分会委员会审查核实后除名。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全体委员会议
    一、全体委员会议原则上每两年召开一次,由主任委员召集,付主任委员及委员应按时参加。
    二、审议和修改分会工作细则。
    三、审议通过分会两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财务收支报告。
    第十一条 委员会
    一、分会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一名,付主任委员二名,委员若干名组成。以上人选应由本单位负责学会工作的负责人担任。
    二、主任委员主持本分会工作,付主任委员分工协助开展工作。
    三、委员会每四年换届一次,可以连选连任。
    四、因各种原因出现各单位出任委员的人员变动,应在一个月内通知分会秘书处,履行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秘书处
    一、秘书处为分会日常办事机构,接受分会委员会和挂靠单位的双重领导。由主任委员提名,经分会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中国汽车工程学会秘书处备案,聘任秘书长一名,并视工作需要,可聘任兼职付秘书长和专兼职学会工作人员若干名。
    二、秘书处的主要任务是:执行分会委员会决议,组织、协商分会开展各项业务活动,收集整理和传递信息资料,处理分会日常工作,发展会员并同中国汽车工程学会秘书处保持学会工作联络畅通。
    三、各委员和会员单位应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与分会秘书处的日常联络工作。

第四章 经费

    第十三条 经费来源:
    一、分会开展技术咨询服务、出版等活动的收入;
    二、会费;
    三、国内外有关单位和团体的资助和捐赠;
    第十四条 经费开支范围
    一、秘书处开展各项活动和必要的办公费用。
    二、聘用人员的兼职补贴或奖励。
    三、有偿服务人员的劳务补贴或奖励。
    四、《专用汽车》杂志的经费补贴。
    第十五条 会费交纳办法
    会费交纳标准:各会员单位按年度交纳会费,年度会费为1000元,每年4月30日前缴纳;新会员单位,被批准入会后一个月内缴纳当年会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凡不履行会员单位义务,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或连续两次未请假、也未派代表参加活动的单位,视为自动退出本会,由本分会审议后书面报中国汽车工程学会备案。
    第十七条 凡自愿退出者,应在三个月前提出书面申请,由分会秘书处初审后书面报中国汽车工程学会备案。
    第十八条 终止程序。分会终止活动时,应经委员会审议表决,并报中国汽车工程学会审核和审批机构批准后才能解散;其财产处理,由分会委员会按国家有关规定审议,并报中国汽车工程学会审核批准。
    第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经分会委员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汽车工程学会备案。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属中国汽车工程学会专用车分会秘书处。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分会委员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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