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NGUAGE="VBSCRIPT" CODEPAGE="936"%> 中国汽车工业协会专用车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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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工作条例

总则

第一条 中国汽车工业协会专用车分会(以下简称分会),英文译名CHINA ASSOCIATION OF AUTOMOBILE MANUFACTURERS SPECIAL-PURPOSE VEHICLE BRANCH,英文缩写CAAM-SPVB。
第二条 分会是中国汽车工业协会领导下的产品型分支机构,实行会员单位会制,权力机构是理事会,面向中国汽车工业协会专用车分会会员单位,为行业服务,为政府部门服务。  
第三条 遵守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章程,以平等协商、互惠互利的原则,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行业活动。  
第四条 分会宗旨:积极宣传、贯彻国家汽车工业方针、政策和法 令,反映会员单位的要求;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和合法权益,为专用汽车、上装零部件及相关工业发展服务;搞好自律性行业服务,充分发挥民间特色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分会的业务范围:
㈠ 根据国家汽车工业的方针、政策,开展专用汽车行业单位之间的联络、交流等方面的工作和专题调研工作;  
㈡ 向政府部门反映专用汽车行业的发展动向,交流信息;为政府部门提供决策参考意见和建议;  
㈢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行规行约;组织国内外企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宣传推广先进经验,推动规范、有序的公平竞争;
㈣ 按照会员单位的要求,有针对性的开展咨询服务及组织协调工作;接受专用汽车行业投资项目的市场调研、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  
㈤ 接受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和有关部门委托的其它任务。

第三章 理事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理事单位的权利  
㈠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㈡ 对分会工作有批评和监督权;  
㈢ 有权参加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和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㈣ 有权获得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和分会提供的服务和有关资料。  
第七条 理事单位的义务  
㈠ 遵守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章程和分会工作条例,执行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决议和分会的决议;  
㈡ 积极支持并参加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和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接受委托承担相关工作;  
㈢ 积极向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和分会传递信息,资料及提出建议;  
㈣ 遵守行业的有关规定,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

第四章 会员单位

第八条 凡依法取得工商登记法人营业执照,从事本行业产品生产、经营的企业(集团、公司),依法注册登记的本行业科研设计院所、大中专院校、及相关企事业单位均可作为单位会员自愿加入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参加协会及分会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
第九条 申请加入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并自愿参加分会组织活动的单位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㈠ 拥护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章程及分会工作条例;  
㈡ 有加入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的意愿;  
㈢ 在分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㈣ 对本行业整体发展具有群体观念并积极参与。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㈠ 提交入会申请书;  
㈡ 经分会初审确认后上报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审批;  
㈢ 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审核批准后核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单位的权利  
㈠ 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㈡ 参加分会开展的活动;  
㈢ 获得分会的优先和优惠服务;  
㈣ 对分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㈤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单位的义务 
㈠ 执行分会的决议。  
㈡ 维护分会的合法权益;  
㈢ 完成分会交办的工作;  
㈣ 按规定缴纳会费;  
㈤ 向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分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 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两次不按规定参加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章程和分会工作条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作清退处理,报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秘书处审批。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㈠ 制定和修改分会工作条例;  
㈡ 选举和罢免理事单位;  
㈢ 决定终止事宜;  
㈣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审批,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全体理事会议  
㈠ 全体理事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由理事长召集,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理事本人应按时参加;  
㈡ 审议通过分会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财务收支报告。  
第十九条 理事会  
㈠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㈡ 理事会由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和理事单位组成,经民主协商推荐和选举产生,副理事长、理事单位选举产生的数量采取三三制的原则,即理事单位的数量不超过会员单位的三分之一、副理事长单位不超过理事单位的三分之一。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和理事单位的协商推荐名单,须经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秘书处审核同意后选举产生;  
㈢ 理事会选举理事长单位(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和理事单位(理事)若干名。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理事人选,应由本单位负责分会工作的负责人担任;  
㈣ 理事长主持本分支机构工作,副理事长分工协助开展工作;  
㈤ 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理事长单位(理事长)可连选连任,连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㈥ 各单位出任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理事的人员变动,应在一个月内通知分会秘书处,履行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秘书处  
㈠ 秘书处为分会日常办事机构,接受分会理事会和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秘书处双重领导。由理事长提名,经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秘书处审核和理事会审议通过,聘任秘书长一名(兼职),并视工作需要,由秘书长提名并经理事长同意,聘任兼职副秘书长和专兼职分会工作人员;  
㈡ 秘书处的主要任务是:执行分会理事会决议,组织、协调分会开展的各项行业活动,收集、整理和传递信息资料,处理分会日常工作,同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秘书处保持分会工作联络畅通;  
㈢ 秘书处原则上应依托分会理事长单位或副理事长单位。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分会经费来源  
㈠ 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划拨年度协会工作经费的会费补贴;  
㈡ 会费;  
㈢ 专业活动经费收入;  
㈣ 有偿服务收入;  
㈤ 个人和团体的资助或捐赠; 
㈥ 其他正当收入。  
第二十二条 分会经费开支范围  
㈠ 秘书处开展各项活动和必要的办公费用;  
㈡ 聘用人员的兼职补贴或奖励;  
㈢ 有偿服务人员的劳务补贴或奖励;  
㈣ 会费收入部分上缴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秘书处的费用。  
第二十三条 财务管理  
㈠ 分会建立财务制度和财务监督,设立银行开户帐号;  
㈡ 年度财务收支报告提请分会理事会审议,接受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秘书处监督;  
㈢ 开展有偿服务和各类资助活动,报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秘书处审核批准后实施,并建立财务帐本管理;  
㈣ 分会理事长、秘书长届中离任或换届,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审计,并办理交接手续,交接文件应经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监证。  

第七章 工作条例修改程序  

第二十四条 本分会工作条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 分会修改的工作条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六条 分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七条 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同意。 
 第二十八条 分会终止前,须在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理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 分会经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同意并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条 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的监督下,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分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任职年龄,最高不超过65周岁。  
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条例经2003年12月23日分会第三届理事会换届会议表决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工作条例解释权属分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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